近日,淅川县人民法院九重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当事人当庭和解并部分履行完毕。
原告王某(男)与被告赵某(女)自由恋爱,并于2011年4月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间习惯以冷战对待,矛盾日渐焦灼,裂痕不断扩大。男方认为二人夫妻感情破裂,已无修复的可能,故起诉离婚。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杨法官分别向双方了解情况,做初次的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双方确实没有和好的可能且赵某同意离婚,碍于双方对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而一直僵持。“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到共同财产的问题,往往带有较深的情感纠葛,一旦处理不好,将引发一系列矛盾,不能一判了之。”秉持着这个思路,杨法官本着彻底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原则,将“情理”和“法理”相融合,消除双方对立、抵触情绪,耐心细致地对当事人进行劝导。从法律角度,杨法官向双方详细讲解了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原则;从情感角度,法官劝导双方要以平和理性的态度面对并处理离婚事宜,不仅要考虑两个人的利益,更要妥善安置两个孩子。在承办法官的耐心疏导下,双方堆积在内心深处的情感包袱终于卸下,同意各让一步,当场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同意与王某离婚,婚生一儿一女归王某抚养,赵某在不影响两个孩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享有对其探视权,王某当庭支付赵某应分得的共同财产10万元,并在后续两个月内支付赵某另外应分得的共同财产10万元。
法官说法:离婚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结果,不仅涉及解除夫妻关系,还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诉讼中,既有判决离婚的方式,也有调解离婚的方式。调解离婚可以有效缓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且有可能找到重归于好的契机。即使不能和好,也可帮助当事人更加理性地面对未来的生活。法院通过调解亦能达到维护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供稿:全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