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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准确查明事实查明案件事实,实质化解纠纷的作用,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新甸铺法庭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案件过程中,向原告冯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原告亲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冯某与被告赵某育有一子一女,均未满十八岁,婚后因三观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间缺乏沟通。原告认为婚姻无法挽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赵某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被告承担抚养孩子义务。被告赵某辩称,妻子长期在外打工,平日拒绝与自己联系,要求见面沟通后再考虑是否同意离婚。同时,称自己经济困难,即便离婚也不同意抚养小孩。诉讼中,原告称自己身在外地,不方便回家参加诉讼,要求法院进行网上审理,但被告拒不同意。
新野法院新甸铺法庭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考虑到这起纠纷涉及到婚后夫妻感情状况、子女抚养等问题,需要原被告见面仔细协商,从而便于化解纠纷。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原告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原告线下到庭参加诉讼,并告知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家事案件有时不仅需要审判人员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更需要当事人之间进行心贴心的沟通,从而妥善化解纠纷。新甸铺法庭此次没有准许当事人网上庭审的请求,而是根据家事纠纷特点和案件实际情况,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是将理论规定转化为司法实践的有益探索,将有助于案件办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供稿:供稿:新野县人民法院 武毅、张延波)